1) 不許將易著火的物質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試驗地區附近。
2) 在貯存易著火的物質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和其它等;
3) 3用在蒸餾或升華時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a) 不許用明火如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也不應有明火;
b) 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透氣;
c) 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公厘);
d) 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 工作時要戴上眼鏡。
4) 在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每種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5) 遇水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凡能引起火的物質(如廢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6) 一旦發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二氧化碳等滅火機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
7) 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滅火機、黃沙、石棉及毛氈。
8) 當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9) 可燃的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瓶。
10) 易著火的物質有:
(1)醇類;(2)醚類;(3)丙銅;(4)苯;(5)甲苯;(6)酚;(7)汽油;(8)二硫化碳;(9)磷;(10)過氧化鈉;(11)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11) 做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則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同時,應有放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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