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范》相關規定,在系統中設置各經營流程的質量控制功能,與采購、銷售以及收貨、驗收、儲存、養護、出庫復核、運輸等系統功能形成內嵌式結構,對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判斷,對不符合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規范》的行為進行識別及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1.2.藥品零售企業系統的硬件、軟件、網絡環境及管理人員的配備,應當滿足企業經營規模和質量管理的實際需要。
1.3.負責指導設定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1.4.負責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并定期跟蹤檢查;
1.5.監督各崗位人員嚴格按規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統;
1.6.負責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審核、確認生效及鎖定;
1.7.負責經營業務數據修改申請的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1.8.負責處理系統中涉及藥品質量的有關問題。
1.9.各操作崗位通過輸入用戶名、密碼等身份確認方式登錄系統,并在權限范圍內錄入或查詢數據,未經批準不得修改數據信息。
1.10.修改各類業務經營數據時,操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提出申請,經質量管理人員審核批準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過程在系統中予以記錄。
1.11.系統對各崗位操作人員姓名的記錄,根據專有用戶名及密碼自動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編輯或菜單選擇等方式錄入。
1.12.系統操作、數據記錄的日期和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編輯、菜單選擇等方式錄入。
2藥品零售企業系統的銷售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2.1.建立包括供貨單位、經營品種等相關內容的質量管理基礎數據;
2.2.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自動識別處方藥、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及其他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
2.3.拒絕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超數量銷售;
2.4.與結算系統、開票系統對接,對每筆銷售自動打印銷售票據,并自動生成銷售記錄;
2.5.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對拆零藥品單獨建立銷售記錄,對拆零藥品實施安全、合理的銷售控制;
2.6.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定期自動生成陳列藥品檢查計劃;
2.7.依據質量管理基石眨數據,對藥品有效期進行跟蹤,對近效期的給予預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動鎖定及停銷。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能夠實時控制并記錄藥品經營各環節和質量管理全過程,并符合電子監管的實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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