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桅桿應有出廠合格證明書、性能使用說明書。自制桅桿應經過動、靜負荷試驗和嚴格的技術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各類桅桿只允許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嚴禁超負荷。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3.木桅桿應選用筆直、堅實的落葉松園木制成。有刀痕、鋸痕、瘤節及被蟲蛀、腐蝕的木桅桿嚴禁使用。
4.兩木所搭人字桅桿的交叉角應控制在30。左右。交叉處一定要捆扎牢固。兩木搭底角,離地面100mm左右處,綁小圓木或栓繩鏈,使其連成一體。
5.桅桿底腳和地面接觸部分應墊木板或枕木。必要時在底腳處打人木楔,防止桿底滑動。
6.獨腳桅桿的纜風繩一般為4—8根。雙木搭纜風繩2—4根。纜風繩固定處距桅桿距離不得小于桅桿高度的2倍。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一般在30°一45°左右。應盡量保持每根纜風繩均勻受力,防止沖擊載荷作用。
7.管式桅桿應采用無縫鋼管制作。管式桅桿接長時,需用角鋼焊接加固。
8.桅桿上的轉向滑車一般用開口滑車。開口滑車掛在桅桿腳部部位時,滑車鉤頭應朝下;開口滑車掛在桅桿頂部時,滑車鉤頭應朝外。
9.金屬桅桿應有接地裝置。雷雨時暫停使用。
10.獨桿桁架式桅桿底座應制成弧形,保證載荷作用在基礎的中心。其底座必須放在枕木垛上,并固定牢。
11.桅桿的組裝應根據圖紙要求和說明書進行,桅桿的中心線偏差應小于長度1%。但總偏差不準超過20mm。
12.連接桅桿的螺栓應牢靠、緊固,不準有松動及不滿扣現象。擰緊螺栓應對應進行。連接螺栓必須符合設計質量要求。
13.桅桿放倒和豎立的過程相同,操作步驟相反。桅桿豎立、放倒、移動中所選用的機索具,必須滿足安全系數的要求。
14.三腳扒桿三條腿之間的距離應相等。腿與地面夾角一般不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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