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先生在某公司任文職,后公司將李先生調到公司的廠房從事生產工作。
在廠房一線工作會接觸到化學原料,可能引起職業病。公司并未對相關情況做出說明,也未與李先生協商增加工資等關于福利的問題。
李先生找到公司經理,表明自己不愿意調動崗位。經理說,如果李先生不服從單位調動,單位就與其解除合同。
司法解答
平谷區馬昌營鎮司法所馬英悅: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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