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施辦法
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了解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提高勞動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1.統計的內容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主要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各類事故發生的次數、職工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的類別、造成傷亡事故的原因和經濟損失等。根據上述內容制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包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基層表(A表)、《非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1表)、《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2表)。另外制發供各級勞動部門匯總發布用的參考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告》(C表)。
2.統計范圍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的填報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鎮集體所有制、鄉村集體所有制、私營和其他各種所有制等獨立核算企業。
3.填報單位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基層表(A表)的填報單位是在報告期內發生傷亡事故的非礦山、礦山獨立核算的基層企業。對于“廠中有礦、礦中有廠”、“全民中有集體、集體中有全民”等企業內含有不同類型企業的情況,如果企業內的企業本身是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則按本身所屬性質單獨填報A表,非獨立核算的不單獨填報,而由其上一級企業統一填報A表。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以統計部門和勞動部門按統制字[1990]304號文件核定的為準。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海底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和隧道掘進企業按礦山企業填報。勞改、勞教生產單位一律要填報本表。
《非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綜合表(B1表)由非礦山企業各級主管部門和各級勞動部門匯總填報。《礦山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 (年)報表》綜合表(B2表)由礦山企業各級主管部門和各級勞動部門匯總填報。在所轄范圍內報告期中無論是否發生傷亡事故,綜合表都要按時填報。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告》(C表)是否報上一級勞動部門,由各地區自行規定。
4.報表的制訂、實施和報送程序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制度由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訂,勞動部組織實施。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實行以地區考核為主的制度。各級隸屬關系的企業和企業主管單位要按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報表。
中央直屬企業、省(區、市)屬企業、地(市)屬企業向當地縣(區:含縣級市)勞動部門填報A表;縣(區)屬及以下企業報送主管單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由鄉填企業管理局負責)匯總出B1、B2兩表后,送至當地勞動部門,沒有主管單位的企業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報送A表。
各級勞動部門應分別匯出本轄區內全部企業傷亡事故的B1表、B2表報至上級勞動部門,匯出相應的C表報至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各級勞動部門要認真組織好基層填報單位和綜合填報單位,做到本轄區內全部企業不重不漏,行業不錯位。
(3)勞動部門對各部門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情況實行分級考核。
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應按隸屬關系將A表同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各級主管部門匯總全部直屬企業的A表為B1、B2表后送同級勞動部門。
國務院各有關部(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將全部直屬企業的A表匯總為B1、B2表后報送勞動部(需要考核的部門和單位由勞動部確定和調整)。
企業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的數字要與報送當地勞動部門的數字一致。各級主管部門應如實向同級勞動部門報送數字。
5.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都要遵守《統計法》,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統計表。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6.報送時間
省級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局)及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于下月20日前報勞動部,年報表于次年1月30日前報勞動部。12月月報免報。
省以下各級勞動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報送時間由相應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規定。
7.其他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