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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電氣裝置 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

        標 準 號: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6-28發布
        起草單位: 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目次
          前言
          IEC前言
          11章:范圍
          12章:目的
          13章:基本原則
          131節——安全防護
          131.1概述
          131.2電擊防護
          131.3熱效應保護
          131.4過電流保護
          131.5故障電流保護
          131.6 過電壓保護
          132節——設計
          132.1概述
          132.2可用的單個電源或多個電源的特性
          132.3用電負荷的性質
          132.4單個或多個應急電源
          132.5環境條件
          132.6導體的截面
          132.7布線方式和安裝方法
          132.8防護用設備
          132.9應急控制
          132.10隔離器件
          132.11相互影響的防止
          132.12電氣設備的易接近性
          133節——電氣設備的選擇
          133.1概述
          133.2特性
          133.3安裝條件
          133.4防止有害影響
          134節——電氣裝置的安裝和驗收
          134.1安裝
          134.2驗收
          附錄A GB 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序號系統和方案
          附錄B(提示的附錄)本標準所引用的IEC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對應情況

          前言
          本標準是GB 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第1部分,它等同采用IEC 364-1:1992《建筑物電氣裝置 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第三版)。
          GB 16895在《建筑物電氣裝置》總標題下共分以下七個部分:
          第1部分:范圍、目的和基本原則
          第2部分:定義
          第3部分:一般特性評估
          第4部分:安全防護
          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和安裝
          第6部分:檢驗
          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
          本標準對《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的后續各部分具有指導意義和約束作用。有關單位在編制后續各部分時,應注意與本標準保持協調一致。
          本標準附錄A的性質因IEC 364-1:1992未給出,故空缺。
          本標準的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是為使用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增加的,IEC 364-1無此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建筑物電氣裝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起草人:朱德基、董連續。

          IEC前言
          1)IEC有關技術問題上的正式決議或協議,由那些特別關心這些問題的國家委員會參加的技術委員會所制定,對所涉及的主題盡可能表達國際上一致的看法。
          2)這些決議或協議以建議的形式供國際上使用,并在這個意義上為各個國家委員會所接受。
          3)為了促進國際上的一致,IEC表達了這樣一個愿望:各國家委員會在本國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各自的國家規程中采用IEC建議的文本。IEC建議的文本與相對應的國家規程之間的任何差異,應在國家規程中明確指出。
          本國際標準由IEC TC 64(建筑物電氣裝置)起草。
          IEC 364-1第三版取消并替代了1972年發行的IEC 364-1第二版和1970年發行的IEC 364-2第一版。
          本標準的文本是建立在下述文件的基礎上的:
          


          批準這個標準的投票情況的全部信息資料,見上述投票情況報告。

          11章:范圍
          11.1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物電氣裝置,例如在下述建筑物和類似設施中的電氣裝置:
          a) 居住用房屋;
          b) 商業用房屋;
          c) 公共用房屋;
          d) 工業用房屋;
          e) 農業及園藝用房屋;
          f) 活動建筑物;
          g) 野營車、野營車營地及類似場所;
          h) 建筑工地、展覽會、集市及其他臨時性設施;
          i) 游艇和停泊地。
          11.2適用于本標準的電氣裝置包適:
          a) 標稱電壓為交流1000V及其以下或直流1500V及其以下的供電回路;
          本標準考慮的交流電的優選頻率為50Hz、60Hz和400Hz,但不排除因特殊用途而使用的其他頻率;
          b) 電器的電源取自電壓不超過交流1000V的裝置而電器的工作電壓超過1000V的回路,例如給氣體放電燈、靜電除塵器供電的回路。電器的內部布線除外;
          c) 未被器具標準明確地包括在內的任何布線系統和電纜;
          d) 建筑物外的所有用戶裝置;
          e) 通訊、信號、控制和類似用途的固定布線(不包括電器的內部布線);
          f) 電氣裝置改建或擴建的部分和現有電氣裝置中受到改建和擴建影響的部分。
          11.3本標準不適用于:
          a) 電力牽引設備;
          b) 機動車的電氣設備;
          c) 船用電氣裝置;
          d) 飛機用電氣裝置;
          e) 公共道路照明裝置;
          f) 礦井用電氣裝置;
          g) 抑制無線電干擾的設備(影響裝置安全的設備除外);
          h) 電圍欄;
          i) 建筑物的雷電防護。
          注:但是,大氣現象對電氣裝置的影響仍屬應考慮的內容(如關于避雷器的選擇)。
          11.4本標準未考慮用于:
          ——公用配電系統;或
          ——公用配電系統的發電和輸電。1]
          11.5對于電氣設備,本標準只涉及它們的選擇和它們的裝置中的應用。
          這一點也適用于符合有關標準的成套電氣設備的組件。
          12章:目的
          12.1本標準包括電氣裝置的設計和安裝規則,制定這些規則是為了在預定的使用中提供安全和應有的功能。
          12.2本標準13章所提出的是基本原則,它不包含因技術的發展而需要經常修改的具體的技術要求。
          12.3本標準第3~7部分涉及的是技術要求,遵守這些技術要求是為了保證電氣裝置能符合本標準13章所提出的基本原則。
          13章:基本原則2]
          采用說明:
          1] 本條IEC 364-1原文有一個如下內容的注:“若有些國家愿意,也可全部或部分地將本標準用于上述系統。”現根據國情刪去。
          2] 本標題下IEC 364-1原文有一個如下內容的注:“當國家還沒有電氣裝置方面的法規而需要制定具有法律效用的要求時,建議所制定的要求應受到本章所述基本原則的約束,這些基本原則是不會因技術發展而經常修改的,本標準13章的內容可以用來作為這類法規的基礎。”現因本標準已作為強制性標準發布,故刪去此注。
          131節——安全防護
          131.1概述
          本節所列的內容是針對電氣裝置在合理使用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而提出的要求,其目的是保障人、家畜和財產的安全。
          注:電氣裝置中存在兩類主要危險:
          ——電擊電流;
          ——因溫度過高而可能引起的灼傷、著火和其他有害的效應。
          131.2電擊防護
          131.2.1直接接觸防護
          對于人和家畜在接觸電氣裝置的帶電部分時所可能發生的危險應有防護。
          這種防護可用下述方法之一獲得:
          ——防止電流從任何人或家畜的身體通過;
          ——限制能夠通過身體的電流,使其值低于電擊電流。
          131.2.2間接接觸防護
          對于人和家畜在故障情況下接觸外露可導電部分時所可能發生的危險應有防護。
          這種防護可用下述方法之一獲得:
          ——防止故障電流從人或家禽的身體通過;
          ——限制能夠通過身體的故障電流,使其值低于電擊電流;
          ——在故障情況下,當人或家畜因觸及外露可導電部分而可能導致一個其值等于或大于電擊電流的電流通過身體時,在一規定的時間內自動切斷供電。
          注:對間接接觸防護,采用等電位聯結方法是有關安全的重要原則之一。
          131.3熱效應保護
          電氣裝置的布置應做到其所在處不會發生由于高溫或電弧而引燃易燃物的危險。另外,在電氣設備正常運行期間,對人或家畜不應有灼傷的危險。
          131.4過電流保護
          在帶電體中一旦出現由任何過電流引起的高溫或機電應力時,應保護人或家畜不受傷害及財產不受損失。
          這種保護可以用下述方法之一獲得:
          ——在過電流達到危險值(計及過電流和持續時間)之前自動切斷它;
          ——在電流持續期間,將最大過電流限制在安全值內。
          131.5故障電流保護
          預計會承載故障電流的導體(帶電導體除外)和任何其他物體,應能承載故障電流而不致達到過高溫度。
          注
          1要特別注意接地故障電流和泄漏電流。
          2對于帶電導體,滿足131.4條的要求即可保證它們對由故障引起的過電流的防護。
          131.6過電壓保護
          131.6.1在供電電壓不同的電路的帶電部分之間發生故障時,應保護人和家畜不因此而受傷害及財產不因此而受任何有害的影響。
          131.6.2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大氣現象或操作過電壓等)一旦出現過高的電壓時,應保護人和家畜不因此而受傷害及財產不因此而受損失。
          132節——設計
          132.1概述
          電氣裝置的設計應考慮到本節所述的諸因素,以提供:
          ——符合131節要求的對人、家畜和財產的保護;
          ——電氣裝置按設計使用時應有的功能。
          132.2~132.5條所列的是作為設計基礎的應具備的資料。設計應滿足的要求列于132.6~132.12條中。
          132.2可用的單個電源或多個電源的特性
          132.2.1電流的種類:交流和(或)直流。
          132.2.2導體的種類和數量
          ——交流:相導體;
          中性導體;
          保護導體。
          ——直流:相當于如上所述的導體。
          132.2.3數值和偏差
          ——電壓和電壓偏差;
          ——頻率和頻率偏差;
          ——容許的最大電流;
          ——預期短路電流。
          132.2.4電源內在的保護措施,例如中性線或中線的接地。
          132.2.5供電部門的特別要求。
          132.3用電負荷的性質
          照明、供熱、動力、控制、信號、通訊等所需要的電路的類型和數量,取決于:
          ——動力負荷點的位置;
          ——各電路上的計算負荷;
          ——負荷的日變化、年變化;
          ——任何特殊條件;
          ——控制、信號、通訊等的要求。
          132.4單個或多個應急電源
          ——供電的電源(性質、特性);
          ——由應急電源供電的回路。
          132.5環境條件
          參閱IEC 364-3:1997《建筑物電氣裝置 第3部分:一般特性的評估》的32章及IEC 721《環境條件分類》。
          注1\:國家標準與上述IEC標準的對應情況見附錄B。
          采用說明:
          1] 此注系根據國情增補的。
          132.6導體的截面
          導體的截面應按以下各項來確定:
          a) 導體允許的最高溫度;
          b) 允許的電壓降;
          c) 因短路而可能出現的機電應力;
          d) 導體可能遭受的其他機械應力;
          e) 與短路保護功能有關的最大阻抗。
          注:上述各項主要考慮電氣裝置的安全,為經濟運行可采用大于按這些安全要求確定的截面積。
          132.7布線方式和安裝方法
          布線方式和安裝方法的選擇取決于:
          ——場所的性質;
          ——支承布線用的建筑物的墻或其他物件的性質;
          ——布線對人和動物的易接近程度;
          ——線路電壓;
          ——短路時可能出現的機電應力;
          ——電氣裝置安裝或運行時,布線可能遭受的其他應力。
          132.8防護用設備
          防護用設備的特性應由它們的功能來確定,這些功能例如對下述情況所引起的效應的防護:
          ——過電流(過負荷、短路);
          ——接地故障電流;
          ——過電壓;
          ——低電壓和失壓。
          防護用器件應在與回路的特性和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有適當關系的電流值、電壓值和時間值動作。
          132.9應急控制
          在發生危險時需立即切斷供電的地方,應裝設斷電用器件,這種器件應易于識別,并能有效快速地動作。
          132.10隔離器件
          為了維護、測試、檢查故障或修理的需要,應設置隔離器件,以便對電氣裝置、回路或電器的個別項目實施隔離。
          132.11相互影響的防止
          電氣裝置的布置應使建筑物的電氣裝置與非電氣裝置之間不會有相互不利的影響。
          132.12電氣設備的易接近性
          電氣設備的安置應根據需要做到:
          ——留有足夠的空間,以便電氣設備的初裝和以后更換個別項目;
          ——操作、測試、檢查、維護和修理時易于接近。
          133節——電氣設備的選擇
          133.1概述
          電氣裝置中所使用的每項電氣設備均應符合采用相應IEC標準的中國標準1]或符合相應的IEC標準。
          采用說明:
          1]“符合采用相應IEC標準的中國標準”一句系根據國情增補的。
          133.2特性
          所選擇的每項電氣設備均應有與電氣裝置設計(見本標準132節)所依據的數值和條件相適應的適當特性,尤其應滿足以下各款的要求。
          133.2.1電壓
          電氣設備應適應可能施加的最高穩定電壓(交流電按方均根值計)以及可能出現的過電壓。
          注:對某些設備還需要考慮可能出現的最低電壓。
          133.2.2電流
          電氣設備應按正常運行時承載的最大穩定電流(交流電按方均根值計)來選擇;還應按異常情況下可能承載的電流和該電流通過的時間(如果裝有防護用器件即為該器件的動作時間)來選擇。
          133.2.3頻率
          如果頻率對電氣設備的特性有影響,則設備的額定頻率應與回路中可能出現的頻率相適應。
          133.2.4功率
          所有按照功率特性選擇的電氣設備,都應適應設備工作方式的需要(計及負荷系數和正常工作條件)。
          133.3安裝條件
          所選擇的電氣設備應能安全地經受住各種外力及它所可能遇到的所在場所特有的環境條件(見本標準132.5條)。如果某項電氣設備的設計性能未能與其所在場所相適應,則在配置了合適的補充保護(應成為電氣裝置整體的一部分)后方可使用。
          133.4防止有害影響
          所選擇的電氣設備不應對其他設備產生有害的影響,也不應在正常運行期間(包括開關操作)對電源有所損害。在這方面能產生影響的因素例如有:
          ——功率因數;
          ——涌流;
          ——不平衡負荷;
          ——諧波。
          134節——電氣裝置的安裝和驗收
          134 .1安裝
          134.1.1應為電氣裝置的安裝提供合格人員的熟練技能和適用的材料。
          134.1.2電氣設備的特性(按照本標準133節所規定的)在安裝過程中不應受到損害。
          134.1.3導體應能按照IEC 446:1989《用顏色和數字識別導體》的規定予以識別。
          注1]:GB 7949-87《絕緣導體和裸導體的顏色標志》系參照采用IEC 446:1973《絕緣導體和裸導體的顏色標志》。
          采用說明:
          1] 此注系根據國情增補的。
          134.1.4導體之間及導體與其他電氣設備之間的連接應保證做到安全和接觸可靠。
          134.1.5電氣設備的安裝應使設計所要求的冷卻條件不受損害。
          134.1.6所有可能產生高溫或電弧的電氣設備,應妥善安置或加以遮護,以消除引燃易燃材料的危險。
          若電氣設備的裸露部分的溫度可能傷害人體時,則這些部分應妥善安置或加以遮護,以防人員意外觸及它們。
          134.2驗收
          電氣裝置在投入運行前和進行任何重要改裝之后均應進行檢查和測試,以驗證所完成的工程是符合標準的。

          附錄A
          GB 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序號系統和方案
          表A1 GB 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序號系統
          


          采用說明:
          1] 此處IEC364-1原文漏排“section”一詞,本標準予以補正。
          表A2 GB 16895《建筑物電氣裝置》的方案
          

          表A2(完)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所引用的IEC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對應情況
          表B1 本標準所引用的IEC標準與國家標準對應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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