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中俄界河通航技術要求,提升界河航運管理水平,保護界河航道資源,促進界河水運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黑龍江、烏蘇里江、額爾古納河、松阿察河和興凱湖的航道、攔河建筑物、過河建筑物、臨河建筑物、航標、與通航有關設施等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等。
中俄界河航道應按批準的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進行規劃設計,其通航尺度應通過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內河通航建筑物和過河建筑物、臨河建筑物等不易擴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較合理的工程,應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或航運發展長遠需求進行規劃設計。
航道、攔河建筑物、過河建筑物、臨河建筑物、航標等工程和其他與通航有關設施的規劃、設計以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等,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同時還應符合中俄兩國相關的協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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