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路上的變化:
1、新標準更加強調“健康”的重要性。
2、對PDCA(策劃、實施、檢查、改進)模式,僅在引言部分作全面介紹,在各主要條款中不再分別予以介紹。
3、更加明確強調變更管理(參見4.3.1和4.4.6)
4、標準技術內容作了較大改進,使之與GB/T19001-2008、GB/T24001-2004能夠更好地兼容。
二、術語和定義部分作了較大調整和變動:
1、新增了9個術語:可接受風險、糾正措施、文件、健康損害、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工作場所、預防措施、程序、記錄。
2、修改了13個術語的定義:審核、持續改進、危險源、事件、相關方、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組織、風險、風險評價。
3、用新術語“可接受風險”取代原有術語“可容許風險”(參見3.1)。
4、原有術語“事故”和“事件”合并到術語“事件”中(參見3.9)。
5、術語“危險源”的定義不再涉及“財產損失”和“工作環境破壞”(參見3.6)。考慮到這樣的損失和破壞并不直接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相關,它們應包括在資產管理的范疇內;作為替代方式,此方面對職業健康安全有影響的損失和破壞,其風險可以通過組織風險評價過程中得到識別,并通過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得到控制。
三、結構上的變化
1、為了與GB/T24001-2004相兼容,將2001年版標準的4.3.3和4.3.4合并為本標準的4.3.3。
2、增加了“合規性評價”要求(參見4.5.2)。
四、其他細節上的變化
1、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策劃部分的控制措施的層級,提出了新的要求(參見4.3.1)。
2、對于參與和協商,提出了新的要求(參見4.4.3.2)。
3、對于事件調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參見4.5.3.1)。
4、增強了對上崗前能力的確認,提高了培訓的有效性,將2001年版標準的“培訓、意識和能力”調整為“能力、培訓和意識”(參見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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