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0級區域(簡稱10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② 11級區域(簡稱11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二)火災危險場所的分類和分級
火災危險場所只有一類,但由于在這個區域內火災危險物質的危險程度和物質狀態不一樣,又將其分成三個不同危險程度的區。
21區:指具有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區: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3區: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在火災危險環境中能引起火災危險的可燃物質分為下列四種:
1.可燃液體:如柴油、潤滑油、變壓器油等。
2.可燃粉塵;如鉛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樹脂粉等。
3.固體狀可燃物質:如煤、焦炭、木等。
4.可燃纖維:如棉花纖維、麻纖維、毛纖維、木質纖維、合成纖維等。
二、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與確定
爆炸危險區域范圍,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危險濃度可能形成的區域范圍,而不是指事故波及的范圍。在這個區域范圍內,應安裝相應的防爆炸電氣設備;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外,可以安裝非防爆炸型的電氣設備。但是不能以這個范圍作業能不能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為依據,因為電氣設備與其他著火源還是有區別的。如果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動用明火,顯然是不安全的,所以爆炸危險區域及其附近動用明火及其他火源,必須按動火制度執行。
(一)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
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范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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