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安全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質勘探和礦山設計、建設、生產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逾期仍未做到的,要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
三、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給予罰款處罰或令其停產整頓、關閉,并可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修改為“依據國家勞動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刪除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五、刪除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安全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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