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員在機場、車站、碼頭、賓館、商廈、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依次候客經營。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收取候客停車費或者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 第二十五條? 鼓勵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實行員工化經營模式,依法與駕駛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與駕駛人員簽訂承包合同的,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承包費、風險保證金等事項;承包費和風險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于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最高限額。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通過安排替班駕駛人員、免收駕駛人員必要休息時間班費和病假時間班費等方法,減輕駕駛人員勞動強度,保障駕駛人員休息休假權利。
???????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金支持、場地保障等措施,鼓勵建設客運出租汽車服務區,為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提供餐飲、車輛簡單維護、洗車等服務。
???????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電話召車系統,為乘客召車提供便利。
??????? 第四節? 貨物運輸經營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情況建立物流發展資金,支持物流信息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建設,推廣應用物流先進設施設備,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
???????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采用集裝箱車輛、封閉廂式車輛和重型車輛以及甩掛運輸方式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 對采用前款規定車輛和方式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給予通行費等方面的優惠。
??????? 第二十九條? 鼓勵發展貨物配送和快遞服務等貨物運輸,保障居民生活和生產的需要。
???????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城市貨物配送和快遞服務貨運車輛進城通行、停靠、裝卸作業等提供便利條件。
??????? 第三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接入統一的危險貨物運輸信息管理平臺,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和速度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發生燃燒、爆炸、輻射或者泄漏等事故。
??????? 第五節? 共同規定
??????? 第三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班車客運,其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標準收取費用,并按照規定使用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車票)。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運成本和城鄉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客運價格。公共汽車客運和鄉村班車客運收入低于營運成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班車和包車客運車輛還應當隨車攜帶客運標志牌。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租借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客運標志牌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租借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客運標志牌。
???????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綜合性能技術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行駛間隔里程或者時間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以及技術等級評定。
???????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
??????? 第三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安全、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 第三十五條?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貨主不得在托運普通貨物時夾帶危險品以及其他禁運物品。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拒絕攜帶前款規定物品的乘客乘車,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危險品以及其他禁運物品的貨物。
??????? 乘客應當遵守乘運秩序,愛護乘運設施,保持車內衛生,不得違反規定攜帶寵物乘車;違反規定攜帶寵物乘車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有權拒絕該乘客乘車。
???????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應急運力儲備和道路運輸應急保障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演練,提高道路應急運輸能力。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略物資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和指令性計劃運輸,由同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統一調度,確保如期完成,由此發生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 第三十七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包車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最低限額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八條? 包車客運車輛、三類以上客運班線車輛、客運出租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
??????? 駕駛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衛星定位終端設備,保持完好并及時檢定,不得擅自關閉。車輛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車輛安全行駛情況的動態監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和自卸式重型砂土車等車輛的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
???????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
??????? 第一節?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
??????????? 第三十九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合理安排客運班車的發班方式和時間,公平對待進站發班的客運車輛,不得拒絕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不得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客運班車的發班方式、發班時間的確定及變更,應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與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的安排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
???????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公眾提供真實有效的票務信息,按照規定接入統一的售票信息服務平臺,并提供窗口、網絡、電話等多種售票方式。
???????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施設備,設置安全標識,執行車輛進出站(場)安全檢查和登記查驗制度。
??????? 二級以上道路旅客運輸站(場)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和視頻監控設備。
??????? 旅客應當配合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行包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有權拒絕其乘車。
??????? 第四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包括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場)、集裝箱中轉站(場)、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服務包括貨物集散服務、貨運配載服務、貨運代理服務和倉儲理貨服務。
???????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接入統一的物流信息服務平臺,為進場的貨運經營者提供信息支持和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務。
??????? 第四十二條? 貨運配載、貨運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不得承接按照規定應當辦理準運手續而未辦理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 第四十三條? 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倉儲貨物完好。
??????? 第四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批準交通運輸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合理確定道路運輸站(場)布局和站(場)及其必要配套設施建設需要的規劃用地面積,并通過資金補助等措施扶持站(場)建設。
???????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站(場)的作業能力、功能定位、交通影響、區位布局合理性等進行分析評估。
??????? 道路運輸站(場)建成后,應當按照批準或者核準的功能定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 第二節? 機動車維修經營和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 第四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其場地、設施設備、技術人員、管理制度以及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保證維修質量,向托修方出具規定格式的機動車維修憑證;維修憑證應當載明維修部位、配件生產商名稱、保修期限等內容;
??????? (二)未經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減維修作業項目;
??????? (三)對機動車進行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應當采用機動車維修合同示范文本與托修方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規定要求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
???????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營運車輛進行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作業完成后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質量竣工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其他取得經營許可的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進行檢驗,保證營運車輛安全性、動力性、經濟性、污染
??????? 物排放標準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綜合性能技術標準。
???????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配件采購登記制度,查驗配件合格證書,記錄配件的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以及地址、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適用車型等內容,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憑證。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配件經銷者應當將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
??????? 第四十九條? 從事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符合車輛綜合性能技術檢驗要求的檢驗場地以及設施設備;
??????? (二)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申請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 第五十條? 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 第五十一條? 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布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 營運車輛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為經其檢驗的機動車建立維修質量檢驗檔案。
???????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 第五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其場地、設施設備、教學人員配備等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開業的有關標準。
??????? 教練車輛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配備副制動器、副后視鏡、滅火器以及培訓學時計時管理設備,并取得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教練車輛號牌。
???????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教學,并遵守下列規定:
??????? (一)如實填寫教學日志以及培訓記錄;
??????? (二)不得索要學員財物;
??????? (三)不得酒后教學;
??????? (四)不得將教練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的人員駕駛;
??????? (五)不得同時使用兩輛以上教練車從事駕駛培訓;
??????? (六)不得使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 (七)在操作教學期間不得離崗。
???????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 (二)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 (三)如實簽署培訓記錄,建立教學日志、學員檔案;
??????? (四)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經營;
??????? (五)增減教練車輛的,自增減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的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科目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查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出具的培訓記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等信息共享機制。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
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公路條例
浙江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消防條例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