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已經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周伯華 ..." />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承辦工傷保險的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安全衛生狀況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當年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方案,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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