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查找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檔案資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向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提供。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保護軌道交通沿線的通信、供電、供水、熱力、排水、燃氣和人防工程等管線和設施的安全。
第十七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永久拆遷或者臨時遷改管線的,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服從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并協助實施。管線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遷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范標準和雙方協商的方案實施;由產權單位自行遷移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及監測措施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組織疏導工作,制訂交通組織疏解方案、城市道路交通堵塞應急處理預案。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城市道路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要求做好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城市道路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及其鄰近區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按照《武漢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施工圍擋的標準化設置,控制施工揚塵和帶泥上路,落實便民通道,方便市民出行,保證施工作業秩序和施工現場環境質量。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并且符合保護周圍建(構)筑物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技術規定。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符合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的要求。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項目的設計、建設時,應當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建設消防、逃生、防汛、防爆、防護救援等設施,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舒適、便捷。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并組織演練,建立和執行建設過程動態安全監測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車站或者通風口附近采取保護措施保證軌道交通的通風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經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可以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安全設施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軌道交通工程項目,不得投入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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