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10時20分,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恒通公司)熱軋輥作業區熔煉工段中頻爐3班班組進行熔煉制輥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5萬元。
2020年6月10日市政府審議通過了《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5·8”起重傷害一般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并印發了《本溪市人民政府關于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5·8”起重傷害一般死亡事故結案的批復》(本政〔2020〕58號),同意事故結案。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和《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20〕15號)有關規定要求,本溪市安委會辦公室組成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5·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評估組,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形成《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5·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1年4月20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和《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要求,本溪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組成事故評估組,評估組通過聽取事故責任單位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事故發生后的工作情況匯報,查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對事發時的作業現場進行了檢查并向相關人員了解事故發生后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并收集了相關資料等。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二、事故歸檔、備案及公布的情況
本溪市應急管理局按要求對事故案卷進行了歸檔,共分1卷,148頁;于2020年6月12日在本溪市應急管理局官方網站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共對1個事故責任單位、9名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現已全部執行到位。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李文勇,遼寧恒通公司熱軋輥作業區熔煉工段中頻爐3班熔化工。未嚴格按照鐵水熔煉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電磁盤電纜線繃緊后,站位距離爐口過近被帶入中頻爐中,在爐中高溫下導致死亡,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鑒于李文勇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2.建議給予行政處分人員(共7人)
(1)張校千,遼寧恒通公司熱軋輥作業區熔煉工段中頻爐3班熔化工。在李文勇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時,未糾正互保對象李文勇違章行為,未負起互保監護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020年8月18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印發了《遼寧恒通公司關于5月8日軋輥作業區死亡事故的處理通報》(遼寧恒通綜發字〔2020〕024號),決定給予張校千試崗3個月處分。
(2)高文新,遼寧恒通公司熱軋輥作業區熔煉工段中頻爐3班班長,負責中頻爐3班生產的全面工作。對李文勇違反規定站位距離爐口過近,對熔化工進行指吊司索等特種作業這一情況未進行制止,未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020年8月18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印發了《遼寧恒通公司關于5月8日軋輥作業區死亡事故的處理通報》(遼寧恒通綜發字〔2020〕024號),決定給予高文新撤職、試崗6個月處分。
(3)張恒臣,遼寧恒通公司熱軋輥作業區熔煉工段大班長,負責熔煉工段的全面工作,熔煉工段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工段機械設備危險源辨識不到位、工人違章操作未進行有效的檢查和整改,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020年8月18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印發了《遼寧恒通公司關于5月8日軋輥作業區死亡事故的處理通報》(遼寧恒通綜發字〔2020〕024號),決定給予張恒臣試崗3個月處分。
(4)唐殿龍,遼寧恒通公司熱軋輥作業區作業長,負責熱軋輥作業區的全面工作,作業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指導督促作業區安全風險辨識、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職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顯,指吊司索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020年8月18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印發了《遼寧恒通公司關于5月8日軋輥作業區死亡事故的處理通報》(遼寧恒通綜發字〔2020〕024號),決定給予唐殿龍行政記大過處分。
(5)李景波,遼寧恒通公司設備部部長,負責遼寧恒通公司的設備管理工作。對生產設備的更新、改進不及時,對天車使用電磁盤進行加料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020年8月18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印發了《遼寧恒通公司關于5月8日軋輥作業區死亡事故的處理通報》(遼寧恒通綜發字〔2020〕024號),決定給予李景波行政記過處分。
(6)趙長存,遼寧恒通公司生產部部長,負責遼寧恒通公司的生產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對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安全性論證不足,指導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020年8月18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印發了《遼寧恒通公司關于5月8日軋輥作業區死亡事故的處理通報》(遼寧恒通綜發字〔2020〕024號),決定給予趙長存行政記大過處分。
(7)李培福,遼寧恒通公司副經理,負責遼寧恒通公司的生產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對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安全性論證不足,制定的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2020年10月10日,本鋼集團有限公司印發了《關于給予李培福同志記大過處分的決定》(本鋼發監字〔2020〕202 號),決定給予李培福行政記大過處分,本決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生效。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1人)
邱立勇,遼寧恒通公司經理,負責遼寧恒通公司的全面工作,是遼寧恒通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2020年5月8日,本溪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對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5·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邱立勇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處理,2020年6月4日,經本溪市應急管理局集體討論決定,同意對遼寧恒通公司經理邱立勇按市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處罰,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個人)(本應急罰〔2020〕執04號),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的行政處罰(合計:貳萬陸仟壹佰零叁元)。2020年6月30日邱立勇按規定足額繳納了罰款,2020年6月10日,經本溪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結案。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對機械設備危險源辨識不到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完善,指吊司索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意識不強,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嚴格,導致事故發生。
2020年5月8日,本溪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對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5·8”一般起重傷害事故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處理,2020年6月4日,經本溪市應急管理局集體討論決定,同意對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按市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處罰,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本應急罰〔2020〕執04號),對其處貳拾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0年6月30日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按規定足額繳納了罰款,2020年6月10日,經本溪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結案。
四、事故責任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遼寧恒通冶金裝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充分吸取了“5·8”事故的慘痛教訓,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加大力度進行了整改:
1.遼寧恒通公司委托具備合格資質的單位將30#天車改造成專用加料天車,加料及放料工序由天車操作者完成,徹底消除工序加料過程中存在的隱患,設備改造投入資金12萬元,目前運行良好。
2.聘請本鋼集團公司內部具有類似操作程序和接觸熔融金屬的4個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有針對性的對發生事故作業區的現場操作、操作環境(設施)、現場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查找問題,共計查出問題及提出改進建議共計31項,已全部改進落實。
3.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事故隱患大排查活動,尤其是發生事故的作業區和崗位,做到全覆蓋,無死角,深入開展“雙反”工作,杜絕違章作業、習慣性作業,全公司共計查出隱患39項,其中發生事故崗位查出隱患13項,全部整改落實。
4.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在設備改造完成后第一時間印發了《加料天車安全操作規程(試行)》,《加料指吊工安全操作規程(試行)》,指導操作工安全作業。
5.加大職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進一步規范職工的安全生產行為,認真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組織全公司300余人進行操作規程閉卷考試。
6.對爐前區域進行改造,對爐臺上及爐臺下護欄進行恢復及安裝;對爐臺上區域進行粉刷警示線及指吊區域;對澆注地坑恢復硬防護護欄;新增各類安全警示標識58個。
五、對評估發現的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評估組通過評估,認為相關單位均能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責任單位在機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修訂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機械設備隱患排查制度,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確保安全性符合生產安全后再投入使用。二是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要嚴格落實崗前安全培訓等制度,杜絕違章作業和習慣性作業。
六、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組經綜合評估后一致認為,遼寧恒通公司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規定,依據市政府批復意見,對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理,未發現不按規定落實責任追究的問題;遼寧恒通公司能認真汲取事故教訓,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要求建章立制,進行事故各項責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遼寧恒通公司基本落實了事故調查報告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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