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7時33分,遼寧騰達建筑有限公司工人發現在溪湖區歐洲城香溢府A地塊“生活秀帶”項目7號樓西側(渣土堆)發現人員被掩埋(后經確認人員死亡)。死者候X來(男,60歲,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碼:23233219XXXXXXXXXX ,戶籍住址:黑龍江省綏棱縣雙岔河鄉雙泉村X組)。直接經濟損失180萬元。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5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和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遼寧省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20〕15號)有關規定的要求,溪湖區應急局會同溪湖區紀委監委、公安溪湖分局、溪湖區總工會組織成立“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事故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事故評估組通過事故現場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落實情況、查閱相關資料等。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評估組成員
組??長:溪湖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 楊 X
副組長:溪湖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 陳X鑫
組 ?員:溪湖區應急管理局隊長 ???????????? 白X斌
溪湖區紀委監委第二派駐組組長 ??????? 張X聰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 ? ? ? 王 ?X
溪湖區總工會科員 ????????????? 鄒X義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科員 ??????????? 王X海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科員 ??????????? 張X銘
二、事故歸檔、備案及公布的情況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對事故進行結案、歸檔。2024年1月4日在政府網站將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三、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事故調查報告共對1個事故責任單位、7名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現已全部執行到位。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候X來,遼寧騰達建筑有限公司力工。違規進入到危險區域,安全意識淡薄未及時發現事故區域上方排土作業存在滾石風險,是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候X來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關責任。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共5人)
(1)黃X友,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指揮,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10日,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4〕1002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4年2月2日黃X友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4000000042474。
(2)康X,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主要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職,對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68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4〕1003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4年2月2日康X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4000000042482。
(3)車X豐,遼寧騰達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員工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按時限對事故情況進行上報,對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8393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4〕1004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4年1月26日車X豐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3000000031058。
(4)馬X高,本溪香溢恒基置業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對兩家施工單位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10日,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19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4〕1005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4年1月22日馬X高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4000000042503。
(5)張X然,本溪市振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監理,針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兩家施工單位存在對外雇人員資格審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解決排土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對該起事故負有監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10日,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3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4〕1006號)
落實情況: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4年2月2日張X然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4000000042511。
3.建議給予相關單位處理人員(共1人)
譚X,本溪市溪湖區住建局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日常針對香溢府建設項目進行了多次安全檢查并在重要時間節點聘請了專家進行現場檢查指導,但是對事故發生地點檢查存在疏忽,建議由本溪市溪湖區住建局按照本部門規定給予處理。
落實情況:
2024年1月24日,溪湖區住建局主持召開黨組工作會議,會議研究關于給予譚X同志批評教育的情況匯報,并形成會議紀要,同時譚X在大會上作出了個人檢討。
(二)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對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臨時雇用人員資格審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均不到位。現場無專人進行指揮排土作業。排土周邊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均沒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依法對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肆拾萬圓(¥40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溪湖區應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溪應急罰〔2024〕1001號)
責任單位落實情況:
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24年2月2日按規定向溪湖區財政局指定賬號足額繳納了罰款。繳款碼:21050324000000042466。
四、事故責任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一)本溪香溢恒基置業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備案工作,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和解決企業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避免同類事故發生。
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公司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要求各責任方(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履行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對各項目部重新進行梳理,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暫停一切施工活動。
(二)遼寧騰達建筑有限公司要進一步加強企業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針對企業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要嚴格落實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承包工程所有項目要進行統一管理,嚴禁私自轉包。
落實情況:
深刻吸取事故教育,針對于企業員工重新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加強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對本單位作業車輛及人員進行重新審查,嚴禁無手續、無駕駛資格人員進行操作,嚴格落實人員教育培訓工作,針對施工作業現場要嚴格按照規定制度進行安全管理。
落實情況:
公司對所屬各級部門和人員進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對施工人員進行了安全三級教育,并定期組織全員進行集中安全培訓,觀看警示教育片,對土方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運輸車輛逐一進行檢查,對挖掘機、鏟車、自卸車駕駛員進行了審查和技術交底,完善了現場管理人員責任制。
(四)本溪市振興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履行監理公司工作職責,重新對施工現場設備設施及人員資格進行審查,針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落實情況:
重新對土方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運輸車輛逐一進行檢查,對挖掘機、鏟車、自卸車駕駛員進行了審查,要求施工現場必須設有警戒線及防護措施,要求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針對現場發現的隱患問題及時下達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五、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組通過遼寧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已按溪湖區政府批復的事故報告批復意見處理到位,相關企業已按照事故調查報告要求進行了全面整改落實,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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