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運量、運地、運輸路線等;
(6)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及堆放地(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設施,醫療垃圾焚燒裝置,危險廢物處理場所等)的日處理規模,納污或收集范圍及污染物主要來源,處理后剩余污染物的量。
4.2.3 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的調查
(1)周邊區域50米、100米、500米,1公里、3公里、5公里、10公里米等常住人數;居民點(區)、自然村、學校、機關等社會關注區的名稱,聯系方式,人數,與單位的距離和方位圖;周邊企業的基本情況。
(2)產生污水排放去向,排放到的水體(包括支流和干流)及執行標準;區域地下水(或海水)執行標準;
(3)下游水體水源保護區的情況、功能區說明,河流名稱、所屬水系;
(4)下游供水設施服務區及人口、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聯系方式;取水口名稱、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經緯度)等;地下水取水情況,服務范圍內灌溉面積、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
(5)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距離,交通干線流量等;
(6)區域空氣質量執行標準;
(7)運輸(輸送)路線中的環境保護目標說明;
(8)其他周邊環境敏感區情況及位置說明。
4.3 環境保護目標潛在的危險性分析
基本方法可參照《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預案中至少對以下方面作出詳細的說明:
(1)爆炸、井噴、火災、泄漏等可能產生的污染物種類與最大量;
(2)正常工況下與非正常工況下,生產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種類與數量;
(3)污染治理設施非正常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與數量;
(4)自然條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說明(暴雨初期,自然災害等);
(5)可能產生各類污染物對人、動植物等危害性說明;
(6)各類污染物相關標準及限值(至少應包括居民區大氣中有害物最高允許濃度,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及行業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及行業標準等);
(7)根據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圍和環境保護目標的距離,預測不同環境保護目標可能出現污染物的濃度值,并確定保護目標級別(可按1#、2#、3#等環境保護目標來說明);
(8)運輸過程中由于事故,釋放危險物質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分析;
(9)事故產生污染物對跨界(國家、省、市、縣)影響的說明。
4.4 危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其生產區域內已建、在建和擬建的所有生產裝置進行環境風險分析和評估,編寫環境風險分析報告,編制單位依據環境風險分析報告,對生產經營單位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使用、貯運等過程進行危險性分析,確定存在的危險目標,環境破壞的范圍和后果,并對應急資源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現有的應急能力。
4.5 編制應急預案
為確保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環境應急救援行動、降低環境污染事故損失,在危險分析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針對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目標,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類型和影響范圍,對應急機構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備)、物資、救援行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方面預先做出具體安排,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4.6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發布更新
為了確保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對預案的適宜性進行評審。評審包括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內部評審是應急預案草案完成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評審;外部評審是由環保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邀請環保、安全、工程技術、環境恢復、組織管理、醫療急救等方面的專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預案進行評審。預案經評審完善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或更新,并按規定報當地環保管理部門備案。
4.7 應急預案的實施
預案批準發布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落實預案中的各項工作,進一步明確各項職責和任務分工;并對員工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實現應急預案持續改進。
5 預案的主要內容
5.1 總則
5.1.1 目的
5.1.2 編制依據
5.1.3 適用范圍
5.2 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產品、產品數量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所處區域的自然環境:包括地理位置、水文特征、氣象氣候特征、地形地貌以及周邊村落等社會環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設施分布圖、周邊區域道路交通圖、疏散路線、交通管制示意圖、周圍污染源情況等。
5.3 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5.3.1 危險目標的確定
依據企業風險評價報告結果,從以下幾個方面,確定生產經營單位內存在的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危險目標:
(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的情況;
(2)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的收集、處置情況;
(3)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4)最大可信事故預測結果。
5.3.2 危險目標的危險特性和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事故波及范圍。
5.4 保護目標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周圍的大氣和水體保護目標,主要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人口集中居住區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中確定的其它環境敏感區域及其附近。
5.5 組織機構和職責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的規模大小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并以組織機構圖的形式將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部門或隊伍列出來。
5.5.1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應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其他環保、安全、設備等部門領導組成指揮部成員。應急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關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和應急救援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2)組織制定、修改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建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的培訓和演習。
(3)審批并落實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監測儀器、防護器材、救援器材等的購置。
(4)檢查、督促做好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消除有毒有害介質的跑、冒、滴、漏。
(5)批準應急救援的啟動和終止。
(6)及時向上級報告環境污染事故的具體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增援請求,并向周邊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7)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8)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配合政府部門對環境進行恢復、事故調查、經驗教訓總結。
(9)負責對員工進行應急知識和基本防護方法的培訓,向周邊企業、村落提供本單位有關危險化學品特性、救援知識等的宣傳材料。
5.5.2 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生產經營單位依據自身條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建立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包括通訊聯絡隊、搶險搶修隊、偵檢搶救隊、醫療救護隊、應急消防隊、治安隊、物資供應隊和應急環境監測組等專業救援隊伍,并明確各專業救援隊伍的具體職責和任務,以便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快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行動,以盡快處置事故,使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5.6 應急設施(備)與物資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設施(備)包括醫療救護儀器藥品、個人防護裝備器材、消防設施、堵漏器材、廢水收集池、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應急交通工具等。
用于應急救援的物資,特別是處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學品物資,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生產經營單位要采用就近原則,備足、備齊,定置明確,能保證現場應急處理(置)的人員在第一時間內啟用。用于應急救援的物資,尤其是活性炭、木屑和石灰要明確調用單位的聯系方式,且調用方便、迅速。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范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初期雨水收集池或事故應急池。
5.7 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生產經營單位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1)企業內部報告程序;
(2)外部報告時限要求及程序;
(3)事故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圍,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及采取的措施建議);
(4)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區域說明;
(5)被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的清單;
(6)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7)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8)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的駕駛員、押運員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