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如何對船舶有關作業實施管理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有關作業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體系,形成了對船舶有關作業污染預防的閉環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實施作業單位備案管理,包括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每月應將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裝卸站應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并經海事管理機構公布;從事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舶修造、水上拆解作業地點應經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等。通過對作業單位實施備案管理,可以掌握作業單位的作業安全與污染防治能力和作業情況,有效實現對船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的源頭管理。
二是實施作業申報審批管理,第九條規定船舶從事相關作業活動應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第十五條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污染危害性貨物適運申報和船舶適載申報制度;第三十六條明確了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申報審批要求。通過實施作業申報審批管理,提高了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準入門檻,明確了作業安全與污染防治要求,使船舶有關作業更為規范有序。
三是實施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開箱查驗制度;第三十九條確立了供受油作業監督檢查制度;第四十九條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通過對船舶有關作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有助于督促船舶和作業單位落實作業安全與污染防治要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障船舶有關作業安全與海洋清潔。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主要的規定要求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共分七章,六十二條,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范圍。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全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船舶有關作業活動,是指船舶污染物接收、裝卸、過駁、清艙、洗艙、油料供受、修造、打撈、拆解、污染危害性貨物裝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等活動。
二是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應當持有規定的證書和文書,船員和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港口、碼頭和裝卸站及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能力,船舶從事相關活動應當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并確立了高污染風險作業活動的可行性研究制度。
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船舶經營人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前明確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作業中應遵守有關標準和規程,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作業完畢后應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并將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避免船舶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從而實現對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的閉環管理。
四是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規定》細化了污染危害性貨物適運申報、船舶適載申報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申報要求,明確了貨物污染危害性質評估單位的認定標準,確立了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裝卸、過駁作業的布設圍油欄要求,規定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和特定區域應采取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五是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規定》細化了從事船舶油料供受作業單位的備案要求,對作業雙方應當采取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燃油質量控制、燃料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提供與保存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六是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本《規定》對船舶修造和水上拆解作業的地點、作業前的污染物處置和油艙測爆工作、船舶油艙存油的過駁作業、船塢內船舶修造作業前的污染防治措施、作業結束后污染物的清除處理都提出了詳細要求。
七是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規定》第六章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對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可以采取責令改正、責令停止作業、強制卸載等強制措施,細化和充實了《防污條例》對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的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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