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施工、檢修現場經常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大量使用氧氣瓶和乙炔氣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552條要求“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作為一名安監人員,多年來我一直認真執行這一安全規程。
最近,我赴美國考察,看到美國的施工現場使用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均是并排固定在一個專用小車上,并沒有滿足“氧氣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的要求。回來后,我專門查了一些相關資料。
1 《電力建設安全工程(火力發電廠部分)》(DL5009.1-92)第460條氣瓶現場臨時存放的規定
1.1 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夏季應防止日光爆曬。
1.2 嚴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1.3 嚴禁靠近熱源,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1.4 嚴禁與所裝氣體混合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一起存放。
1.5 乙炔氣瓶應保持直立,并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1.6 乙炔氣瓶嚴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亦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上述條款對于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沒有做到明確規定,只是在第405條規定了“乙炔發生器附近嚴禁吸煙。乙炔發生器距離明火、焊接及切割地點不得少于10m;距離氧氣瓶或砂輪機、電氣開頭等散發火花的地點不得少于5m”。(新修改的《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已刪去有關乙炔發生器的條款)。
2 國家勞動總局1981年6月4日批準頒發的《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50條乙炔瓶使用的規定
2.1 禁止敲擊,碰撞;
2.2 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夏季要防止曝曬;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
2.3 瓶閥凍結,嚴禁用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以下的溫水解凍;
2.4 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2.5 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2.6 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
2.7 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2.8 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2.9 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5kgf/cm2,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2.0m3/h·瓶;
2.10 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合金含銅量應低于70%。
2.11 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規定的剩余壓力。
上述條款是與瑞典、日本、美國專家交流,部分采用了國際標準化組織ISO-3807《溶解乙炔氣瓶基本要求》而編寫的。
3 日本東京電力公司規定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間隔,應離開1m以上,分別用支持物固定在兩處。裝在平臺拖車上的和用專門固定金具的情況除外;應裝設在沒有火花的場所;應避開直射光,并加裝防曬保護。
綜上所述,建議修改《電業安全工程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時,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可以描述為“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用專門固定金具固定。”建議電力施工、檢修現場制作一些專用小車,將氧氣瓶和乙炔瓶固定,移動使用非常方便。 (姚士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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