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2月22日)、勞動部勞部發[1995]30號《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天津市人大常委津政發[1987]15號《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辦發[1996]65號轉發市安委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教育管理規定》(1995年11月8日頒布)等法規、標準編制安全檢查表,檢查項目內容及檢查結果,見表5.9.3-1。
表5.9.3-1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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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項目及內容 |
依據法規 |
檢查結果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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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安全生產組織形式與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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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安全生產法 第五條 安詳3.2.1 |
√ |
公司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公司最高負責人對安全負全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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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
× |
公司最高負責人、主管副職未經市安管局培訓,現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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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 |
√ |
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最高負責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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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 |
√ |
工安環保衛生部現有28人,其中專職安全人員7人,各部門還設有安全協調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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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業設置的職能部門,均應按《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
市責任制辦法18-24條 |
√ |
公司各職能部門廠處長、經理、各課負責人均已制定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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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 |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
× |
正在聯系參加培訓獲取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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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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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
《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第四條 |
√ |
建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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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全第一責任者應每月主持安全分析會或安委會,聽取匯報、分析問題、及時消除隱患。 |
安評 3.2.1.6 |
∽ |
建有會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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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按要求落實。 |
安評 3.2.3 |
∽ |
有制度要求,務必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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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護教育制度,教育勞動者遵守勞動保護規章制度。 |
《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 第十條 |
√ |
安全教育制度基本落實、教育培訓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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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檢查制度開展普遍檢查和專業檢查、對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部位應當設有專人檢查和監控。對查出的隱患應當逐項登記,制定改進措施,及時整改,對暫時不能消除的,應當采取可靠的臨時性安全措施。 |
《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
√ |
建有巡檢稽核制度、自動檢查制度、自檢程序等安全檢查制度和安全檢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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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業應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并按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相應制度。 |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
√ |
建有事故通報及調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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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業應執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并按規定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及整改制度。 |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
√ |
建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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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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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業應建立勞動保護教育制度,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并教育職工遵守勞動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 |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勞保條例》 第十條 |
√ |
按安全教育制度進行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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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
《天津市勞保條例》第五、第九條 |
√ |
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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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
√ |
持證上崗,尚應加強對委外協作單位特種作業的監管,并杜絕無證上崗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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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
《條例》 第五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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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特種設備的管理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
《條例》 第39條 |
∽ |
有的資格證過期,應抓緊聯系參加復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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