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職務過程中,駕駛員郝兵為同事辦點私事,豈料竟在這期間出了車禍,傷筋動骨,他能否因此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呢?經過數次的勞動爭議,法院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公差私事出了車禍郝兵是南京一家單位聘任的駕駛員,2004年2月6日上午,單位安排郝兵開車送吳力、王偉等人到江寧洽談項目,途中郝兵應吳力的要求,改道去江蘇句容為吳力處理家庭私事。郝兵將吳力送到句容以后,沿寧杭高速由東向西行駛,不料卻與一輛迎面而來的面包車相撞,郝兵左股骨中段骨折。事后,交警部門認定郝兵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數次復議鬧上法院2005年2月,南京市勞動部門認定郝兵為非因公受傷。“不服!”郝兵爾后提出行政復議。4個月后,勞動部門認為:“在執行單位職務的過程中,只要不是為己謀私利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認定為工傷”。
對此,單位又不答應了,向省一級勞動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結果是維持原工傷認定書。單位2005年底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
法院判決否定工傷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出事地點與郝兵的本職工作毫無關聯。工傷的基本含義就是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某一職業時所受到的傷害。郝兵受到的傷害不屬于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因此不能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來承擔郝兵做私事的傷害風險,工傷認定書依法應予撤銷。
法官說法:《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理解,在實踐中存在分歧意見,造成本案在事實明確的基礎上,勞動部門前后作出兩個不同的工傷認定結果。在本案中,應注意職務行為與濫用職權的區別,利用職務實施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行為屬于濫用職權,無論是為自己辦私事還是為他人謀私利,均不屬于與工作有關的職務行為,即使一些職工迫于“怕穿小鞋”或“礙于情面”的壓力,而為他人辦理了私事,也不能改變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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