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設富原是麗水市俊達儀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該公司整表車間檢油表崗位工作,實際拿的是計件工資。今年2月28日,吳在上班時,見同車間班組的鉚上蓋崗位人手緊張,影響到自己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幫忙,在幫忙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右手被機器壓傷致殘。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公司認為,吳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車間檢油表崗位工作,事發當天,吳未經公司和車間管理人員的指派和許可,擅自到鉚上蓋崗位開機操作導致受傷。因其受傷并非在本職崗位上,又未經公司臨時指派,故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故勞動社會保障局的認定的工傷適用性規范性文件是錯誤的,要求依法撤銷。而社保局認為,吳在上班時間、工傷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且不屬于蓄意違章等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吳也稱,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鉚蓋崗位幫忙,公司并沒制止,他的工作應屬正常的工作范圍。那么究竟屬不屬于工傷呢?
法院經審理認定,吳雖然不是在本崗位工作時受傷,但協助其他崗位仍然屬于工作原因,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和因工作原因致傷,同時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勞動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符合工傷認定的無過錯原則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故判決,維持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對吳設富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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