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時莉不服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結論申請行政復議案
【案情】:
申請人:李時莉。
被申請人: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建設銀行某支行。
第三人:某保安服務總公司。
申請人李時莉對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3年4月10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向該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稱,我兒子常民是某保安服務總公司的保安員,由公司派遣到建設銀行某支行的儲蓄所擔任保安工作。2000年5月27日晚上值班時被人殺害,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而勞動局以常民的死因與工作無關,不同意認定為工傷,可是常民的死亡時間和地點是很清楚的,二人酒后發生矛盾,侯秀言(保安員)行兇將常民刺死。我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被申請人辯稱,常民系下班后與侯秀言因私人恩怨發生矛盾,侯行兇殺人,常民被害原因與工作無關。依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的規定,常民的死亡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不是因為工作,不是因履行職責而遭致人身傷害。其死亡不具備政策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因此我局不予認定常民為因工死亡。
第三人建設銀行北京某支行稱儲蓄所不安排夜間值班,儲蓄所營業時間即是保安員的工作時間,常民死亡時間在凌晨2時,是非工作時間。請求維持區勞動局的不予工傷認定結論。
第三人保安服務總公司表示同意區勞動局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
【審理與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理查明:常民,男,22歲,系河北省魏縣人,1998年1月到保安公司任保安員,合同期至2001年1月止。保安公司派其到建行某支行某儲蓄所負責儲蓄所營業時間內的安全保衛。2000年5月27日凌晨2時許,常民在建設銀行儲蓄所內,與同事侯秀言因私怨發生矛盾,被侯用刀刺向腹部,導致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2003年3月17日常民之母李時莉向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4月24日區勞動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李時莉對此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提供的卷宗復印件、工傷確認申請書、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答辯書、不予工傷認定結論送達回證、調查筆錄、告知筆錄、閱卷筆錄、聘用臨時保安人員合同、戶口證明、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尸體檢驗報告、保安服務人員登記表;建行支行提供的常民死亡時間為非工作時間的說明;保安公司出具的常民出勤證明、情況調查報告及營業執照、死亡后事處理協議;及本機關調查筆錄在案佐證。
復議機關認為,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區勞動局是本轄區內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對企業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企業職工認定為工傷應當符合《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第六條的有關條件,常民之死亡系在非工作時間內,因私怨受傷害致死,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區勞動局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適用依據正確,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復議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區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評析】:
認定工傷的基本標準是因工受傷。常民在工作場所但非工作時間內,與同事侯秀言酒后發生矛盾,被侯殺死,純屬個人恩怨原因引起,與工作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這里有兩種類似的情況需要區別開來。其一,即使常民是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因為個人恩怨與侯秀言發生爭執而被侯殺死,與常民的工作毫無關系,那么也不得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常民是在工作場所但非工作時間內,侯秀言故意挑起矛盾將常民殺死,意在為搶劫銀行清除障礙;雖然常民不屬于正常值班,也應認定為因工傷亡。因為常民的被害,顯然與他的工作職責密切相關。
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認定工傷的關鍵,區勞動局對常民遇害不予認定為工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維持原決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