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工作,卻未簽訂勞動合同,事后遭遇工傷或單位拖欠工資,應該怎么辦?5月4日,因缺乏相關證據,修水人徐某吃了大虧,法院判決徐某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10年4月,徐某受聘于修水縣黃沙鎮蠶桑站,從事粉碎桑葉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工作單位也未給徐某繳納醫保社保。同年8月,徐某用粉碎機粉碎桑葉時,意外被割傷右中指,并致右無名指末節缺失。隨后,徐某多次找單位索賠未果。
徐某認為,自己受單位聘請,工資也由單位支付,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現因公負傷,理應獲得工傷賠償。2011年3月,徐某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同年4月,修水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徐某與蠶桑站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氣之下,徐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事實勞動關系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擁有主體資格;二是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并從用人單位獲得報酬;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該單位業務的一部分。而在本案中,徐某并沒有工資條、考勤卡等能夠證明曾在蠶桑站工作的證據,因此不能判斷徐某所言為實,故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勞動者,應注意保留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積極采集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以便日后向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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