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店員工楊萍下班途中遇車禍身亡,被閘北區人保局認定為工傷。然而,食品商店認為交通肇事地點不是楊萍下班回家必經之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近日,閘北區法院依法維持了區人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楊萍和丈夫熊方都是來滬務工人員,熊方就職于某公司,居住地經常變化。楊萍在食品商店擔任理貨員。去年7月29日14時45分許,當楊萍下班騎自行車回家時,在海寧路河南北路路口被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
今年2月15日,區人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楊萍現居住在沙虹路,下班回家途經海寧路河南北路路口;楊萍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但食品商店認為,楊萍在員工登記表“在滬地址”一欄中填寫的是“晉元路”,從商店騎車到該地只需2至3分鐘。當日楊萍14時下班,交通事故發生在14時45分許,且事故地點也非下班必經之路,因此可以推定楊萍不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不應認定為工傷。楊萍丈夫表示,楊萍的居住地不應以早期辦理居住證的登記地址為準,晉元路房屋早已被拆除,因此應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區人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以案說法】
問:如何認定上下班必經之路?
答:本案中,楊萍作為一名隨夫來滬務工人員,在上海租房,居住地經常變化實屬正常。區人保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依職權核實了楊萍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居住地址為沙虹路,而不是原先登記于公司的晉元路,楊萍丈夫在訴訟中提供的居委會證明也印證了該事實。因此,應以實際居住地認定上下班必經之路。
【法辭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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