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喊冤;法院:公司蓋公章證明,他是在下班路上遇車禍的
員工遭遇車禍被撞七處骨折,并有多處其他傷情,住院治療后,公司應員工要求出具證明,證實事故發生于下班途中。不料,一周后該員工拿著證明申請工傷認定,公司卻出具證人證言及考勤記錄,證明車禍當天該員工并未上班,不應認定為工傷。近日,該起用人單位出爾反爾的工傷認定案件審結,南通中院終審認定公司自食其言于法無據,工傷認定成立。
朱某為如皋民鑫公司的員工,2011年1月18日下午六點多,天色已晚,朱某同往常一樣騎電動自行車回家,經過一路口時,與周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朱某當即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腰挫傷,左腎挫傷,左側6根肋骨、骼骨骨折,肺挫傷伴胸腔積液,多處軟組織傷。經如皋市交巡警大隊認定,周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數月后,朱某傷愈出院,但因為受傷嚴重,難以再從事重體力勞動,只能在家休養,眼看著自己的賠償金越用越少,一家人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朱某十分焦急。
朱某想到只有申請工傷,今后的生活才有所保障,于是當年7月,他來到民鑫公司,聲稱向肇事方索賠需公司出具證明,民鑫公司隨即出具證明并加蓋公司公章,證實朱某為公司員工,車禍發生在其下班途中。拿到證明一周后,朱某來到如皋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皋市人社局隨即向民鑫公司送達舉證告知書。剛出具證明就被申請工傷認定,公司傻了眼,馬上搜集證據,尋找證人,同時,出具當天的考勤記錄,證明車禍當天朱某并沒有上班。
如皋市人社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民鑫公司出具的證人證言和考勤記錄并不能推翻公司此前的證明,朱某遭遇車禍屬于工傷。
民鑫公司不服,起訴到如皋市人民法院,訴稱公司此前的證明,是受朱某所騙,實際上朱某當天并沒有上班。如皋法院審理認為,民鑫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出具的證明受朱某所騙,也沒有證據否認朱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如皋市人社局認定工傷的決定合法有效。
民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如皋市人社局提供的蓋有民鑫公司公章的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路線圖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事故發生于朱某下班途中且朱某不負主要責任,盡管民鑫公司提供了證人證言及考勤表,但并不能否定證明的效力。南通中院遂作出終審判決,如皋市人社局認定朱某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維持原判。陳瑩 谷昔偉
法官說法
公司否認工傷
需承擔舉證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朱某申請工傷認定時出具蓋有單位公章的證明,證實車禍發生在其下班途中且在合理路線范圍內,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表明朱某不負事故主要責任,朱某提供的證據已經履行了認定工傷的舉證義務。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民鑫公司提供的證據多為該公司員工出具,考勤記錄為公司內部對員工的記錄,證明力弱,不能否定之前蓋有公司公章的證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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