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一號仲裁庭,審理了2013年第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該案件的焦點問題是,企業內退人員雖然在新的用工單位工作,但其社會保險還由原單位繳納,而當勞動者在新用工單位工作受傷時,是否算工傷?新用工單位是否該承擔相應責任?當庭裁決結果為:內退人員與新的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在認定工傷后,追索相關賠償。
記者在仲裁庭現場了解到,該案件申請人林先生,原系我市華林集團的內退人員,該集團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林先生進入我市一家保潔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聘用協議。2012年9月15日因公受傷,左手拇指骨折。但在認定工傷過程中,保潔公司認為林先生與其只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經過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當場裁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間,林先生與保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關于企業內退人員和新的用工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案件比較常見,僅2012年一年就受理了近50起這樣的案件。她介紹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出臺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界定,勞動仲裁部門一般不受理此類案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尤其是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施行后,這類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解釋》第八條明確指出,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該負責人認為,由于一些用人單位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飽受傷殘折磨的勞動者還經過繁瑣的程序才能拿到應有的賠償。市仲裁院通過當庭裁決的方式,盡量最大限度減少勞動者的維權時間,也希望通過公正的裁決,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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