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系一家公司職工。2009年某天晚張某駕駛摩托車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邊的大樹上,發生事故致右臂受傷,診斷為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張某屬無證駕駛摩托車,交通部門沒有作交通事故處理。2010年張某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縣人社局確認張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分歧】
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案件產生爭議: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確認為工傷,張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違法,責任自負;另一種意見認為,交通部門沒有確認張某的事故責任,應當考慮上班因素,給予工傷。
【評析】
筆者認為,張某應被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本案中張某受傷的結果與其無證駕駛的行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而且,交通部門未明確認定張某違反治安管理,因此,張某不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受傷,應屬于工傷。
2. 張某無證駕駛摩托車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規范的是“航空器、機動船舶”,本案張某駕駛的是摩托車,不屬于該項規范范圍。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2000年12月14日開始實施)規定,對于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但其與《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予以修訂)相比是下位法,又是前法。因此,本案是不適用該函。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但該規定實施時間是2010年12月14日,而本案發生在2009年,故本案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5.勞動法規定工傷認定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傷害不是職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職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也不影響工傷認定。2010年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也廢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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