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案例——
季某在工地干電焊,在下班做收尾工作時從架子上掉下來摔傷。住院時簽了個協議,協議大體內容為其是不按正常路線走才摔下來的。老板給他付了住院費和另給了5000元調養費。現在其出院三個月后查出鋼板排斥,需要手術。問:是否還可以向老板要錢?
解析——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老板是要給賠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可以找老板承擔。但是由于季某與老板簽訂了一次賠償協議,故不可以再向老板要錢,除非季某能證明當時所簽的協議是顯失公平的,即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種情形,即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樣就可以繼續要求老板對工傷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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