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為某機關公務員。一日,他告知單位,其右手肘部在工作時不慎摔傷,請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后單位向相關人員了解到,林某雖然酒量不好,但平時喜歡小飲一口,中午和外地來的同學一起在酒店喝了一小瓶白酒,剛上班辦理一筆業務,不小心就摔了一跟斗,將右手肘部摔傷。摔傷當日下午,單位便請林某配合到醫院治療,同時抽取其血液檢測,其酒精含量每毫升達到116毫克,仍屬于醉酒狀態,第二天單位負責人依據酒精檢測結果告訴林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他因醉酒而摔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隨后,林某有異議便以本人的名義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非工傷,林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后法院判決林某敗訴,支持了當地人社部門非工傷的認定。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林某處于醉酒狀態時履行公職意外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的規定,本案確實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雖有上述規定,但對認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依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爭議。為此,《規定》對認定這三種情形的依據作了解釋,其中“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必須有有權機構出具的認定書、結論性意見(通常是行政拘留決定書或者司法鑒定之類的文書)、法院判決書,而是否構成“故意犯罪”則應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決認定,或者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中認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案例中,某機關單位根據醫院酒精檢測結果主張林某在工作期間腳部扭傷是因醉酒所致,但如果無法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林某醉酒的認定書或結論性意見,則林某在工作期間受傷就會被認定為工傷。
作業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員工摔傷是否算工傷
保安早退遇車禍身亡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工傷職工企業可以辭退或開除嗎?
申請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民事損害賠償
雇主責任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而死亡算工傷嗎?
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