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13日訊 ,女職工在上班期間目睹了車間里發生的一起慘烈意外事故,因受到過度驚嚇誘發精神疾病。
誰該為“驚嚇損失”買單
上班期間,一女職工目睹了身旁不遠處發生的慘烈意外事故,受到過度驚嚇,誘發精神疾病,雖經長時間治療,仍不能正常上班,單位在合同到期后終止了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隨后,該女職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間因受到驚嚇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為由,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而單位則以女職工受到驚嚇是因為其本身膽小、單位沒有過錯等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女職工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女職工的訴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慘烈事故嚇壞“鼠膽姐姐”
現年42歲的顧秋娣,是江蘇省如皋市人,她生性十分膽小,見到毛毛蟲也會嚇得大喊大叫,更是見不得半點血腥,遇到宰雞殺鴨,都躲得遠遠的,常常被同事好友戲謔稱為“鼠膽姐姐”。
2011年6月22日,時年36歲的顧秋娣應聘到江蘇省如皋市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工資報酬實行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顧秋娣從事行車操作工作。后來,顧秋娣受船舶公司委派至江蘇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4日上午10點多,顧秋娣正聚精會神、小心翼翼操作著行車。突然,一聲凄厲的慘叫聲劃破整個車間。顧秋娣循聲望去,只見一輛牽引車將一名工人碾壓在車輪下。隨后,慘叫聲、驚叫聲、呼救聲不絕于耳。因事發突然,牽引車駕駛員一時亂了方寸,驚慌失措中,他又將牽引車往回倒開,再次從倒在地上的工人身上碾壓過去,場面慘不忍睹。就這樣,受害工人經過牽引車來回兩次碾壓,當場死亡。
這時,地面一片血泊,受害工人血肉模糊,已經不復人形,看著身旁不遠處如此血腥甚至有些恐怖的場面,顧秋娣嚇得心膽俱裂,渾身發抖,繼而小便失禁,幾欲昏厥過去。同事們處理完受害工人的身體后,才發現魂不附體的顧秋娣癱坐在地上,精神恍惚。同事們隨即將她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顧秋娣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需長期服藥休息治療。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休養,顧秋娣的精神狀態有了很大改觀,便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可是,到了單位,事故情景就浮現在眼前,歷歷在目,特別是想到之前和受害工友還有說有笑,隨之他就慘遭橫禍,瞬間命喪輪下,顧秋娣就會呈現焦慮、妄想癥狀,繼而自言自語、哭笑無常,根本無法正常工作,只得再去醫院治療。如此多次反復,顧秋娣一直未能正常連續上班,而且每經過一次反復,病情會更加嚴重。
為了治病,顧秋娣先后花費醫療費1.6萬余元。因家庭經濟困難,船舶公司給顧秋娣發放了部分工資。由于顧秋娣失去了正常上班能力,如何處理顧秋娣的事,讓船舶公司感到十分為難,事情就這樣一直拖著。
工傷認定申請未被受理
一晃兩年過去了,顧秋娣的勞動合同也將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船舶公司遂于2014年6月12日向顧秋娣發出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隨后,船舶公司領導就要不要與顧秋娣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一事進行商議,領導們也認為總這樣拖著不解決也不是事,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后與顧秋娣徹底解決此事。
2014年7月1日,船舶公司向顧秋娣發出醫療期到期通知書;同年8月19日,船舶公司又向顧秋娣發出離職手續催辦通知書。顧秋娣認為,船舶公司沒有理由強迫自己離職,也就沒有與船舶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就相關爭議,顧秋娣也未提起仲裁。
就在顧秋娣與船舶公司僵持期間,有人提醒顧秋娣說:“你所患疾病,是你在上班時間因目睹單位發生意外事故受到重度驚嚇造成的,應該算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014年9月23日,顧秋娣向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遺憾的是,顧秋娣因不懂法,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超過規定時效為由,向顧秋娣發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
向單位索賠29萬元
船舶公司強迫自己離職,工傷申請也超過了時效,在與船舶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時又產生了分歧,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顧秋娣于2015年6月來到如皋市法院,希望法院給自己一個說法。
顧秋娣訴稱,2011年6月22日,她與船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她負責從事行車工作。2012年6月14日,她在上班過程中,車間里發生意外事故,車間里的牽引車把一個工人壓在車輪下,而且碾壓兩次,事故現場慘不忍睹。“我看見了事故全過程,渾身發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我請假去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長期服藥休息治療,已治療2年多時間。因勞動合同已屆滿,船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我的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療,船舶公司沒有支付我的醫療費用。2014年9月23日,我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船舶公司賠償各項費用暫計1萬元(待鑒定后重新計算),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船舶公司辯稱,對顧秋娣主張的各項費用不予認可。事故發生時,本公司與顧秋娣系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導致顧秋娣身體健康受損的是事故,本公司不是事故的實施人和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對造成顧秋娣身體健康發生變化也沒有過錯,所以對顧秋娣的各項損失賠償請求不予認可。
該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顧秋娣以及船舶公司均不存在過錯,但船舶公司作為顧秋娣的用人單位,從其勞動中獲得了相應的利益,其承擔風險、分散風險的能力較勞動者個人更強,且顧秋娣確因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目睹意外事故直接導致疾病,其損害與自身工作具有間接關聯。一審法院綜合本案的實際情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船舶公司承擔55%的責任,并無不當。對顧秋娣認為比例過低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據此,南通市中級法院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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