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實際的需要,公司讓員工臨時加班的情形司空見慣。四川省峨眉山市的唐林(化名)在一次加班中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過,人社部門以無證據證明加班及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為由,不予認定工傷。經法院審理,依法應當撤銷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
妻子:
丈夫加班突發疾病死亡 應認定工傷
今年40歲的唐林是峨眉山市人,從2004年10月開始,唐林便開始在峨眉山市馳聘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聘公司)從事電焊工作。據唐林的妻子梁女士介紹,今年1月1日,丈夫受公司副總梁君(化名)安排去臨時加班,在加班過程中,他因身體不適即前往峨眉山市佛光醫院就診,經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急性冠脈綜合征。因病情嚴重,當日轉入樂山市人民醫院后被確診為急性心肌梗死、房室傳導阻滯心源性暈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經搶救于當日16時34分被宣布臨床死亡。
丈夫去世后,梁女士強忍著悲痛處理了后事。梁女士認為,丈夫是在加班過程中突發急性心肌梗而死亡的,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今年4月4日,她向樂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希望得到相應的賠償金。
不過,令梁女士始料未及的是,樂山市人社局受理后以“并無證據證明唐林于節假日去單位加班、事故發生于工作崗位”為由,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為此,梁女士等4名親屬聘請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郭金福律師將樂山市人社局告到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人社:
無證據證明死者加了班 及在崗突發疾病
對此,樂山市人社局辯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唐林確在1月1日受馳聘公司安排加班這一事實。該公司正常上班都通過指紋打卡進行考勤管理,當天公司放假、唐林休假,加班應由車間主任安排并進行考勤。
“梁君(唐林系其妻子弟弟)在車間主任毫不知情,更沒有為加班人員進行考勤記錄,加班人員很可能拿不到加班費的情況下,直接安排唐林加班,且唐林服從了加班。”樂山市人社局認為,這是極其違反常理的。
樂山市人社局認為,即使唐林受公司安排加班,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情形,該條款針對的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形設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治療,則無法確定職工是在何時、何地突發疾病。”樂山市人社局表示,唐林在數日之前已經存在上腹部隱痛等病情,即便他當天受公司安排加班,但其正常駕車回家,并無突發疾病的發病表現,且還準備駕車前往醫院,現有證據根本無法確定他在何時何地突發疾病,需要到醫院進行搶救。
法院:
依法應撤銷 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
在庭審過程中,作為第三人的馳騁公司認可事發時公司安排唐林加班。經法院審理查明,梁君系公司生產副總,而唐林屬于鉚焊車間工人,自然要接受梁君的安排。根據調查記錄,唐林當天早上確實到了公司,但所接受的任務是臨時性的,車間主任不知情、沒有考勤記錄亦屬正常,并不能以此以及兩人的親屬關系就否定唐林加班的事實。
法院查明,唐林發病時只有梁君一人在場,梁君陳述“過了一會唐林感覺頭昏得厲害要倒”,與唐林9點左右到家立馬送醫院治療的客觀事實相符。從工傷認定傾向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可以認定唐林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疾病。唐林出現發病征兆后回家,在家人陪同下立刻前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期間并未中斷。
法院認為,樂山市人社局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唐林1月1日去單位加了班,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并且唐林系回家后送醫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8月16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樂山市人社局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015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樂山市人社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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