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系青島某單位職工。2020年12月29日,王某在騎電動車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髕骨骨折,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21年3月3日王某向市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答復認為,王某系在下班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與工作沒有關系,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且王某已經通過交通事故獲得了賠償,不應當再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并賠付相關工傷待遇。
后經市人社部門調查核實,王某確系在下班回家路上的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王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案例分析:
目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此類事故大多數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均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救濟方式。
所以,工傷職工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綜上所述,職工在得到民事賠償后,仍有權申請工傷認定并依法被認定工傷,從而獲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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