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放假返鄉探親,為第二天按時到崗,連夜返回住處,途中遭遇意外死亡,算工傷嗎?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案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無論住所在哪里,其線路的起點或者終點必須是工作場所,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案情介紹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杜某是某公司的員工,端午節期間回老家陽山縣探親。2022年6月5日,杜某乘坐其丈夫周某強駕駛的機動車返鄉探親。當天23時18分許途經徐廣高速上行1332公里300米路段時,周某強停車讓杜某下車取物,被一輛在同車道后方行駛的貨車追尾,導致杜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周某強負事故同等責任。
2022年8月17日,周某強就杜某的死亡向東莞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職工傷亡事故認定現場示意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
東莞人社局受理后,向周某強、某公司生產部經理楊某紅、行政人事經理曾某偉制作了《詢問筆錄》。周某強陳述:平時杜某在花都區的公司附近租了房子;因為其和杜某都需要在2022年6月6日上班,所以提前一晚上趕回廣州。楊某紅、曾某偉二人陳述:6月3日至6月5日全公司端午節放假,杜某應在6月6日9時正常上班。
2022年9月23日,東莞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杜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該案中,杜某系端午節假期回老家探親返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目的地是回到住處,而非某公司;其上班時間為次日早上9時,因此案涉事故發生時杜某并非在上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綜上,東莞人社局認定杜某的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其他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羅某秀等四人主張杜某的案涉事故屬于工傷,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羅某秀等四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且認為,杜某事發當日提前回出租房,是為了第二天正常上班,其出行意圖明確,符合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基本條件,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當認定其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杜某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案中,杜某于端午節假期間從老家返回其住處,目的是為次日正常上班作準備,而不是直接到某公司上班,其線路的終點并非工作場所,因此,杜某并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認定,東莞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途中。無論住所在哪里,其線路的起點或者終點必須是工作場所,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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