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挪用公款罪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挪用后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三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可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條例特別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因此,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無論是歸個人使用還是用于其他投資運營,數額較大,三個月未還的都可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實踐中要注意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具有挪用行為,但主要區別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錢財以及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資金、專項基金等;而挪用資金罪挪用的是本單位的資金。
實踐中也要注意區分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客觀方面都具有挪用行為,但主要區別是:(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挪用的直接客體是一般公款、基金等,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直接客體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七項特定款物;(2)犯罪的主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一般主體,而挪用公款罪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七項特定款物,作為挪用罪的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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