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有五年了,公司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保及工傷保險,王某就此問題向老板提出質疑,老板說公司已經為所有員工辦理了人身意外保險,并表示這已經代替了工傷保險了。王某覺得有些氣憤,這根本就是糊弄人,因為王某都知道人身意外險跟工傷保險不是一回事兒。王某表示,如果老板不按國家規定為其繳納五險,她將去提出勞動仲裁。
人身意外險和工傷保險有哪些不同呢?
一.如果員工上的是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只要符合相關條款,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上都可以報銷,企業和個人沒什么負擔;而人身意外險有一定的免賠額和賠付上限,賠付率低。
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是非強制性保險,具有自愿性;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綜上,如果公司要為員工繳納人身意外險,只能作為員工福利,不可以代替工傷保險。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如果企業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企業將時刻面臨員工的舉報和社會保險監督部門的審查,一旦曝光,對企業的處罰會有:
①補交員工在職期間所需要繳納的社保;
②賠償員工在職期間的雙倍工資;
③額外補償員工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額外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滿一年額外補償一個月工資);
④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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