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師接待了這樣的一起糾紛的咨詢,朋友父親在工地上當保安從事門衛工作,工作時候突發腦溢血被送醫院搶救,從事發、搶救至死亡經過約三周左右的期間。死者家屬認為死者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應屬工傷。該勞務公司認為工傷是指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死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及勞累突然發作而死亡,屬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不能屬工傷。為此本律師特作如下專項法律簡析,與朋友們分享。
一、本律師認為死者不屬于工傷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就必然能認定為工傷,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本糾紛中死者的工種系保安,作為用工單位的勞務公司已為其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且是在值班室坐著值班,在沒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況下,突然發病的,其發病的原因是自身因素而導致的突發疾病。突發疾病死亡與勞務公司毫無關聯性,系死者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再讓勞務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作為用工單位的勞務公司對勞動者也是有責任的,但不是承擔工傷責任,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按職工患病死亡的標準進行喪葬費、直系親屬撫恤費等項目的補償。
二、工傷認定基本條件
工傷認定是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也要實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首先須從勞動者突發疾病或死亡與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工作場所等因素分析是否有因果關系,及勞資雙方是否存在過錯等來綜合分析。其次受傷、疾病、死亡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是否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聯系。最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此處的“48小時之內”通常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點。
最后本律師特別提示,應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并正確把握“三工”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才是工傷認定的關鍵。也就是說如勞動者發生傷害的情況不符合“三工”原則中的任何一個因素的話,那么勞動者受的傷害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由此而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就只能根據具體情況,由侵權人或過錯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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