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鍋爐房建造
第七條 新建鍋爐房除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鍋爐房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頂層或中間層安裝鍋爐。
二、新建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三、鍋爐房不得直接設在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兒園、觀眾廳、候車室及勞動密集型廠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間、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貼鄰。
四、由于情況極為特殊,條件所限,需建非獨立鍋爐房,建設單位必須在鍋爐房建設施工前,將有關設計文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同意后,方可建設施工。
第八條 鍋爐房環境及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鍋爐運行期間不得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安全出口、樓梯及通道應暢通無阻;
二、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三、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設備和防凍措施;
四、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安全附件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四章 鍋爐設備的購置、安裝、修理、改造
第九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鍋爐設備應做到:
一、鍋爐及鍋爐房內壓力容器(諸如分汽缸、恒壓罐等),其制造單位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鍋爐設計文件必須經鑒定合格,并加蓋鑒定單位專用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制造過程經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應通過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的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二、鍋爐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①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②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③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或匯總表④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⑤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⑥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⑦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熱水鍋爐)⑧鍋爐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
三、壓力容器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①竣工圖樣②產品質量證明書③壓力容器產品安全監督檢驗證書。
四、鍋爐范圍內管道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有關金屬材料的規定,并附有金屬材料質量證明。
第十條 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必須由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實施;
二、鍋爐的安裝、改造與維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單位須向特種設備監察機構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鍋爐的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鍋爐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 鍋爐使用登記、停用與注銷
一、新裝或移裝鍋爐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特種設備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未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得擅自使用;
二、鍋爐長期停用、安全狀況發生變化、移裝或過戶的,使用單位應及時向原登記機關或移裝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鍋爐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原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制度
鍋爐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鍋爐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鍋爐安全管理制度應由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后實施。
一、崗位責任制
1.崗位責任制應根據鍋爐房管理及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主要有①鍋爐安全管理人員②司爐人員③水處理作業人員;
2.崗位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崗位應知應會內容②操作范圍③崗位上應做的工作④崗位紀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應包括如下內容:
①交接班時間②交接班前應做的工作(查閱運行記錄、詢問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等)③交接班條件④交接班時發生事故的處理⑤交接班簽字。
三、巡回檢查、運行記錄制度
1.巡回檢查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①巡回檢查的時間②路線③項目④內容。
2.運行記錄制度應有如下內容:
①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②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③交接班記錄④設備維修、保養記錄⑤事故及故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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