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北京市地下管線總體情況
地下管線主要包含供水、中水、雨水、污水、電力、燃氣、熱力、通信信息、有線電視等九大類,涉及自來水、排水、供電、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等14家專業地下管線單位,分別隸屬于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廣電局等6家行業主管部門。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地下管線巡查維護的綜合協調管理。
1.2編制目標
為提高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綜合應對能力,使地下管線突發事故得到及時、有效、妥善的處置,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減輕損失。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1.4事故等級
為有效處置各類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按照突發事故影響范圍和事故嚴重程度,將地下管線突發事故分成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 特別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Ⅰ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復雜,對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產生特別嚴重的危害或威脅,需要市應急委統一組織協調,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調度各方面力量和資源進行應對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特別重大(Ⅰ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4.2 重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Ⅱ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復雜,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等共同應對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Ⅱ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4.3 較大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Ⅲ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復雜,但管線處置主責部門清晰的,由管線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指揮處置,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區縣政府協調應對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較大(Ⅲ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4.4 一般地下管線突發事故(Ⅳ級)
是指突然發生,事態不復雜,處置主責部門清晰,影響范圍較小,由管線單位處置的事故,管線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政府負責應對協調或指揮的突發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Ⅳ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傷(包括中毒);
(2)造成1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各專業管線事故分級條件參照相關標準。
1.3.5對于發生在重點地區、敏感時間,容易引發一定政治影響和社會矛盾的地下管線事故,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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