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六十五條“對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 />
?關于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通告
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五條“對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范圍標準,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共同制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附件:《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本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相互記下車牌號和聯系方式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志的;
(三)無交強險標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第六條 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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