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職業康復費。
遇有特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由政府撥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工傷保險事務。其職責是: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撥付工傷職業康復費;
(三)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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