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及重大隱患的處理,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隱患的處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隱患是指有可能導致群死群傷和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第三條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參加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管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區(縣)建設委員會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參加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安全監管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一般事故,并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調查處理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區縣建委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已發現重大隱患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向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和區縣安全監管局報告。區縣建委和區縣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分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安全監管局報告。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向總承包單位報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均依上款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和區縣安全監管局報告。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書)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接受調查、詢問。
第六條? 區縣建委應在調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區縣政府的批復文件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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