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批發單位)、零售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零售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的經營布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場所,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四條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
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并接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審查、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春節期間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時間,向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市實施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不予收費。
第二章 經營許可條件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九條 批發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 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 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 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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