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確保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百貨商店(場)、企業分支機構的批發、零售、化工生產企業在廠外設立的銷售網點。?
(一)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
(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三)禁止經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后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
(四)依據《農藥管理條 例》,下列單位可以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藥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五)個體工商戶和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國防軍工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氣;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六)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成品油、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須出具國家或市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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