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煤礦事故災難信息處置
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重慶能投集團所屬煤礦企業接到或查到事故災難信息后,應立即向所在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同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接到事故災難信息后,立即報告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同時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搶險救援工作和組織事故調查。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報告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人,編制《重慶煤監局值班信息》,經調度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室和重慶市委、市府值班室。根據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需要,可同時報告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并將上級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有關事故的批示傳達給相關部門和處室。事故信息可同時在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外門戶網站事故快報欄目發布。接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重慶市委、市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閱批,并負責督辦落實;及時跟蹤事故搶險救援情況;負責傳達領導閱批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指導意見。
(四)較重以上煤礦事故災難信息處置
1. 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重慶能投(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企業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和其他相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跟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并及時續報;派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接到或查到事故信息后,應及時向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送事故信息,跟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并及時續報;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地方政府開展事故搶救工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要立即組織研究處置工作,趕赴事故現場。及時填寫《煤礦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表》報局信息調度中心。
3.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接到或發現事故信息后,應及時調度事故基本情況,報告本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并跟蹤調度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人立即協調、組織事故信息,及時起草《重慶煤監局值班信息》報送本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簽后,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室和市委、市府值班室,同時抄送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按照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的指示,通知相關局領導、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和有關處室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督促到達事故現場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填寫《煤礦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表》,由局信息調度中心及時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司。事故信息可同時在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外門戶網站事故快報欄目發布。
4.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處接到事故信息后,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做好有關事故信息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
5.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接到事故信息后,應及時跟蹤事故搶險救援情況,根據需要協調組織救援隊伍和設備開展搶險救援,或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搶險救援指揮部做好搶險救援工作。情況不清楚的,應派人到現場核實或督促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趕赴現場查明情況,并及時向局調度值班室報送相關信息。到事故現場后,及時協調組織事故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及時督促煤礦安全監察局(工作站)填寫《煤礦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表》報局信息調度中心。
第七條 舉報煤礦事故信息處置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局機關處室接到事故舉報后,按照《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實施辦法》的規定,做好事故信息處置和調查核實工作, 并在30日內向局報告核查結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對于舉報煤礦死亡事故及性質嚴重、社會影響重大的舉報信息,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研究,并及時派員進行調查核實。
(一)經核實事故屬實且在搶險救援期間的,應立即啟動相應事故處置程序。
(二)舉報煤礦隱瞞事故一經調查核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瞞報事故應依法從重、從快、從嚴進行查處。
第八條 煤礦事故災難信息的督導
(一)現場督導要求
發生一般煤礦事故災難,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派人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險和事故信息的現場督導工作。
發生較重煤礦事故災難,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負責人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協助事故搶險和事故信息的現場督導工作。
發生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煤礦事故災難,區縣(自治縣)政府領導率相關部門人員到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現場督導工作;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率事故調查處、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協調、協助、指導救援和事故信息的現場督導工作。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委、市府領導批示的社會影響重大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率機關有關處室負責人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人趕赴現場。
(三)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煤礦事故災難,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應到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督導事故信息的組織和上報工作。
第九條 煤礦較重以上事故災難搶險和核查情況的公布
(一)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對較重以上的典型事故,在情況基本查清后應及時發出或聯合有關部門發出事故通報。
(二)較重以上煤礦事故災難的搶險、核查情況和領導批示,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存檔備查,同時分送本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以及有關處室閱處。
(三)較重以上煤礦事故災難的搶險、核查情況,可通過新聞發布會、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門戶網站和其它正規媒體,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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