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對可能造成國內、國際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市政府應急辦報市政府批準后,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相關部門及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其他基層組織和村(社區)信息報告員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做好防范應對工作。
第十七條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八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并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附件:
1.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權限規定
2.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審批表(樣本)
3.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備案表(樣本)
4.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授權書(樣本)
附件1:
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權限規定
類別 專項名稱 發布部門 發布權限
① 洪澇、干旱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發布特別重大預警信息。
發布重大預警信息。
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發布較大、一般預警信息。
① 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 市國土房管局市氣象局 汛期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
市國土房管局 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發布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同時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臨災預報由市國土房管局發布,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區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 發布較大、一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和地質災害臨災預報。
① 農業有害生物 市農委 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發布特別重大預警信息。
發布重大預警信息。
區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 發布較大、一般預警信息。
① 森林火災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氣象局 聯合發布特別重大、重大預警信息,由市氣象臺向媒體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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