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津梁
2005年5月16日
蘭州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 求的監督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和使用,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建設工程場地及鄰近區域進行地震危險性和地震地質穩定性分析、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及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
本規定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同做好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和扶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研究成果,不斷提高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科技水平。
市、縣、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科技研究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對在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成果使用及監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選址、定點和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在工程設計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備案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包括抗震設防要求。
第七條 市、縣、區負責項目審批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建設工程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一)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未進行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無抗震設防要求的。
第八條 規劃、土地、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土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綜合考慮潛在的地震危險。
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應當持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對本市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泄露、放射性污染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位于地震活動斷層附近的建設工程;
(四)占地范圍較大或者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建設工程和新建開發區;
(五)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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