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生產企業對其產品的廢舊品進行回收。
第十三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銷售商、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維修電器廢棄物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處理。
第十四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應當符合本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相關規定的要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應當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回收等方式,開展便民、快捷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和本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
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核查和公示。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企業予以公告;不準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資格證書核準范圍開展業務,不得處理核準范圍以外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七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物應當分類分區存放,各分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明貯存物的類別、編號、名稱、規格、注意事項等。
拆解物中的危險廢物必須貯存于危險廢物專用貯存場地,不得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一般拆解物混用貯存區域。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企業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并按相關要求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種類、數量及廢棄物去向相關信息,未及時報送或者報送信息不完整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時間段內拆解處理數量和種類的審核。
第十九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根據環境管理與監控計劃要求,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出具環境監測報告,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監控結果。
第二十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二)弄虛作假,幫助企業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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