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除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職工,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應參保的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實行“三統一”,即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
????第四條 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
????第二章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 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一年一定,每年1至12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參保職工的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第六條 繳費費率。企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按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關于工傷保險費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工傷保險費率按市勞動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欽勞社發〔2007〕33號)規定,由醫保經辦機構分別核定參保單位繳費費率。參保單位浮動費率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七條 征繳辦法。工傷保險費征繳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自治區儲備金。
????第九條 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完善各種數據庫。
????第十條 市、縣區每年的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目標任務,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下達我市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實際情況分解確定。對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缺口資金由市級統籌調劑解決;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而出現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級統籌不予調劑,缺口資金由縣區財政墊付。
????第十一條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不足支付,出現缺口時,由市財政先行墊付,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申請自治區級儲備金調劑補助。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足。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市級統籌后,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屬地工傷認定。
????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鑒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定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保險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協議,并負責對其進行考核管理。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為:醫療(康復)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傷殘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支付條件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受理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工作。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核準后上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將工傷保險基金劃撥至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工傷定點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 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和幅度參照全區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根據上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用到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統一使用全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流程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桂勞社基監字〔2007〕27號)規定執行,保證工傷人員的基本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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