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行為,明確參建單位和接管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和《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市政設施是指按照城市規劃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處理、橋梁、隧道、照明等主體工程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特許經營項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和城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范圍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屬的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接管相應的市政設施并參與移交工作。
開發區負責轄區范圍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除外)。
污水處理設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條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和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六條 移交市政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批復手續(復印件)。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簽章的《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
(四)工程竣工技術資料。資料必須包含真實反映施工過程及施工質量控制的相關原始記錄,而且必須符合城建檔案管理要求。橋梁工程還應有荷載試驗、竣工測量記錄等相關資料;隧道工程中的電器、機械設備要有運行正常的相關記錄資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設備應有采購合同、設備移交清單等資料。
第七條 申請移交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不具備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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