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節約石油資源,減少車輛尾氣污染,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區域內調配、儲運、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依照國家標準,用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調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為10%的清潔環保燃料。
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先試點后推廣,試點范圍和時間以及全自治區封閉銷售、使用時間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軍隊特需、國家和特種儲備、工業生產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調配、儲運、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變性燃料乙醇項目建設和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儲運、銷售、使用的綜合協調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轄區內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儲運、銷售、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加油站建設或者改造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技術規范。建設或者改造完成后,公安消防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驗收;未達到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條 除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調配用于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
調配、儲運車用乙醇汽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自治區的規定,遵守技術規范,保證產品質量。
第六條 加油站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自治區的規定,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銷售的油料品種、標號、價格。
封閉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后,加油站不得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汽油。
第七條 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作價方案,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車輛使用乙醇汽油前,燃油系統清洗和有關技術參數調整由車輛所有人自主決定。
從事車輛燃油系統清洗和有關技術參數調整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嚴格遵守車輛燃油系統清洗工藝規范,明碼標價,提供優質服務。
車輛燃油系統清洗(含技術參數調整)服務價格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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